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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的配置方式有哪些

2024-11-28 来源:冠东财富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 债务 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第2种观点: 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内容:1.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安装工程费、其它费用。2.流动资产投资,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投入的全部费用总和。建设项目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含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递延资产投资等)、建设期借款利息和铺底流动资金三部分。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只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流动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流动资产在项目寿命期内,始终被占用并周而复始地流动,寿命期结束时,全部退出生产与流通,以货币资金形式被回收。其它资金回收时间从投入生产之日起,所用时间长短由投资项目特点、收益状况、回收计算方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等因素决定。_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它包括建设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非生产型总投资只包括建设投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建设项目总投资是指投资主体为获取预期收益,在选定的建设项目上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建设项目按用途可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建设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和其他资产投资三项内容。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五条 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法律依据:《政府投资条例》 第六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3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政府投资条例》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国家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投资范围过宽。由于计划经济的运作惯性,加上对各级政府官员政绩考核机制的不完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投资冲动的势头不减,政府和市场之间找不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造成政府投资范围过宽。如投资到工业、商业等竞争性行业,出现了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争利的现象。(二)投资形式单一,社会投资作用难以发挥。目前,许多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绝大部分都是由政府全额投资。社会资金无法涉足政府投资项目。当前,很多急需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拿不出资金,而社会资金被闲置,造成基础设施落后,严重制约经济快速发展。(三)资金来源不落实。主要表现: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受利益驱动,采取故意压低投资估算等方式争投资、争项目;一些政府部门的建设单位以自筹资金的名义申报立项,一旦项目批准动工,资金无法落实,迫使政府和财政部门安排或追加资金;还有一些地方政府为要到上级部门的补助资金,出具假的配套资金证明等等。由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往往导致出现“半拉子”工程,使投资无法发挥效益。(四)很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据不完全统计,有60%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出现超概算,有的项目最后的总投资决算超过原批准立项总投资的一倍甚至几倍。出现这样的现象,除在项目前期资金就留有缺口外,另外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项目实施阶段管理不当,设计、施工变更频繁,从而造成超概算。(五)不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被滞留、挪用或超拨。受旧体制影响,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仍然停留在“以拨代支”的形式上,大部分资金滞留在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这为不法分子挪用资金创造了条件。此外,有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进度拨款,出现超拨现象,导致一些项目迟迟无法结算,有的甚至资金难以追回。(六)很多政府投资项目竣工不结算。目前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结算(决算)现象。据统计,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已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已占完工投入使用项目的比例不足13。很多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工程长期不结算(决算),导致项目成本无法审定。拨款资金长期挂账,无法办理固定资产产权登记手续,同时还造成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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