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自1995年05月01日起,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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