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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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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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