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根据《劳动法》规定知
(1)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3)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
第一、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强迫劳动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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