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则可以对法定条款进行修改。但是,在修改法定条款时需要注意是否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如果涉及到这些问题,则无论是合同双方自己协商还是通过改动条款的方式进行修改,都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协商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为合同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因发生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实现可能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受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 “订立合同时,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以欺诈、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订立或者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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