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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斗殴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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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在学校斗殴由谁负责?

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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