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叫做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所谓开设赌场,是指提供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开设赌场营利包括两种方式:其一是开设赌场者不直接参加,以收取场地、用具使用费或抽头获利;其二是开设赌场直接参加,如设置游戏机、吃角子老虎等机器或者雇用人员与顾客。只要具备聚众、开设赌场或以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罪的客观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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