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建章立制;设置台账;定期保存,已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及账册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国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2、专用要专人保管;放在保险柜内;设置领、用、存登记簿;取得的抵扣联装订成册;已开具的存根保存5年,期满后报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禁止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出入境。
3、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专用和普通时,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并接受税务机关处罚。丢失、被盗专用的,纳税人应在事发当日书面报告国税机关,并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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